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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夫妇阿联酋旅游差点被丢国外?导游称他们“硬蹭”额外付费项目,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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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旅行服务】220人已围观
简介冲突如何发生?游客是否脱团、迟到?旅行团脱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涉事游客、导游、旅行社接受了《看见》记者的采访。至于被拒原因,小任夫妇称与他们未通过导游购买相关景点的门票有关。《出境游合同》部分内容截图《看见》记者了解到,小王夫妇8月28日与沈阳永安之旅国际旅行社签订了9月29日出发7天5晚的阿联酋出...
冲突如何发生?游客是否脱团、迟到?旅行团脱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涉事游客、导游、旅行社接受了《看见》记者的采访。
至于被拒原因,小任夫妇称与他们未通过导游购买相关景点的门票有关。
《出境游合同》部分内容截图
《看见》记者了解到,小王夫妇8月28日与沈阳永安之旅国际旅行社签订了9月29日出发7天5晚的阿联酋出境游合同,2人费用总计2.78万元。
这次出境游由阿联酋当地一家旅行社的导游谭某(以下简称谭某)及国内领队陈某接待。该旅行团是一个14人小团,除合同约定的行程,谭某向游客推荐了一些额外景点,是收费项目,游客可自行选择。这些额外付费项目穿插在行程中,未参加游客,由领队陪同,可在车上或在停车点附近休息、等待。
关于当天的冲突,涉事游客和导游的说法有所不同。
10月10日晚,《看见》记者联系上了涉事导游,因为这件事情,9日他接到公司的通知,暂停接团,等待调查结果。
谭某发给记者一段他自己的这个过程的陈述文字,部分内容显示,“二人全程未通过地接社安排任何一项自费项目,但屡次三番离团,钻空子、占便宜,自私自利完全不顾团友和领队导游等工作人员的感受,挑衅团队旅游的底线,最终在卢浮宫门口与导游发生口角……”
付费项目中,除需购买门票景点,还有免费景点。谭某解释收取一定费用,是因为额外行程涉及交通、门票等成本及服务,收费会高于景点门票。谭某坦言,他负责购票、讲解等服务,虽有佣金,但只占很少一部分。
“这跟游客是不是自费没有关系,我觉得我被冒犯了。你连续两天脱团,我赠送给额外付费游客的免费景点你还要‘强行’参与,是对我服务、专业的不尊重。”谭某说,一般只要不影响其他游客,个别游客自费购票他都会睁只眼闭只眼。
至于这次冲突,谭某表示是自己没有控制好情绪,“冲动了”。他本意是在车外给那2名游客强调报团旅行的一些规则,并不是真的拒绝这2人上车。
在采访中,谭某指出小王夫妇有脱团行为,并提供了两人签字的一份《离团自由活动声明书》和一份手写《行程放弃声明》,分别是10月1日夜游船行程、10月3日全部行程。谭某介绍,10月1日晚,当时团队等了两人半个小时,对方没有来集合,因已接近行程时间,其便带团队出发,2人没有参与当晚的行程。
这两份声明小王向《看见》记者表示自己和妻子签了上述两份声明,10月1日的夜游船活动因身体不适放弃,声明是第二天补签;10月3日行程是他们主动放弃的,事先就向领队说明,提前和导游签了相关的声明。
记者在小王夫妇和旅行社签的《出境游合同》的相关条款中看到,离团是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脱团是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在该合同的第二十七条第14项内容显示:“跟团游,不允许客人离团。如客人私自离团,则视为客人自愿提前终止合同,并自愿放弃合同中未发生的接待事项和费用,我社概不受理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续争议。脱团后发生任何费用与人身事故与我社和其他地接无关”。
“如果采取较真的方式,游客脱团是要交脱团费的,他们这两天(次)脱团我一分也没有收。”谭某补充。
10月9日、10日《看见》记者向沈阳永安之旅国际旅行社进行了相关核实,一名丁姓工作人员(以下称丁女士)进行了回复。
丁女士介绍,付费景点游客可自愿选择,对于游客自行购票游玩景点,不耽误团体行程前提下,没有约定游客不能以其他途径购票游览景点。除涉事2名游客,也有另2名游客是自行购票参观卢浮宫,导游与他们没有发生冲突。丁女士解释与导游发生冲突的游客还有脱团、迟到等问题,在当天行程中矛盾进一步激化,导游没有控制好情绪。
在行程结束后,丁女士表示没有收到上述游客关于该事件的投诉。
丁女士和谭某均提到,在团队游中,游客脱团不符合约定,一方面游客可能滞留当地或出现其他意外情况,他们需要承担责任;另外一方面,游客脱团会对导游、领队管理其他游客造成影响。
“团队旅行不是自由行,在境外出行中,游客脱团后,导游和领队失去了对游客安全监管的作用,一旦出现问题,我们旅行社脱不开关系的。”丁女士说。
关于出境游的相关法律规定,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因此擅自脱团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如果游客擅自脱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是因为是出境旅游,旅行社也应当立刻向有关部门报备,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关的行政责任。”付建说。
对于因游客自购参观导游推荐的额外付费景点,引发导游不满,导游在乘客上车时关闭车门,付建认为这种行为是不合理的。他表示,导游有责任保障游客的基本权益和安全,把游客锁在车外可能会导致游客面临危险并且不能保障基本的安全。游客支付了旅行团的费用,在合理的情况下应该享有相应的交通等配套服务。付建补充道,旅游者作为消费者,有权享有公平交易权,导游不得强迫或阻止消费者正常享受合同约定的服务,旅游经营者或导游也不得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导游应通过合理方式处理,而不是通过限制游客自由活动来解决问题。遇到这种情况,游客应与导游沟通,如果沟通无果,可以通过旅游主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要求旅游公司协助解决,此外,如果导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游客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于游客是否在“钻空子”“占便宜”,付建也给出了自己的看法: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导游和游客双方应根据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另外,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接受或者拒绝导游推荐的自费项目。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禁止游客自行购票,则游客自行购买门票前往景点不应被认为是“钻空子”或“占便宜”,这是游客的正当选择权。导游只能为付费项目提供额外服务,不能剥夺未参与自费项目游客的旅游权益。游客自行购票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导游认为游客“蹭车”并没有法律依据。
“如果双方因为理解差异产生纠纷,可以通过协商、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来解决问题。游客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导游或旅游公司赔偿因合同履行不当导致的损失。”付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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