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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凤山县水库工程不动产登记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凤政办发〔2024〕9号

旅途风情探索网 2025-07-19【旅行服务】87人已围观

简介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凤山县水库工程不动产登记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凤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0月29日凤山县水库工程不动产登记指导意见(试行)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凤山县水库工程不动产登记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凤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9日

凤山县水库工程不动产登记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库不动产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64号)精神,为进一步探索水库工程产权管理新路径,依法做好水库工程不动产登记,结合我县水库工程不动产登记试点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收集水库工程土地使用权属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相关权属材料的问题

二、关于水库工程土地所有权类型确定的问题

根据所收集的水库工程权属材料,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相关条款确定水库工程土地所有权。其中:县城区范围内的水利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已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征用)手续的水利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水利设施建设对农民集体全部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集体原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农民集体所有。

对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水工建筑物、构筑物等水工设施用地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地类均认定为建设用地、水库水面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地类认定为农用地的,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落实到位、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前提下,经依法查处后,按照现状地类依法依规补办土地征收手续并完善供地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对用地行为发生在2009年12月31日之后的,经依法查处后,依法依规补办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属水库水面淹没区的可只补办土地征收手续)并完善供地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关于解决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存在权属争议的问题。对于存在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土地,经争议当事人共同指认争议范围后,县自然资源局可将争议部分划出,对没有争议的土地先予以确权登记。

四、关于解决水库工程实际用地范围与其他权属界线存在交叉重叠的问题

五、关于解决水库工程水工建筑物、构筑物规划许可、竣工验收手续不完善的问题

(一)关于水库工程水工建筑物、构筑物未办理规划许可导致难以办理规划核实手续的问题。

对于规划区外已建设的水库工程水工建筑物、构筑物,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前提下,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提供用地审批手续、相关立项规划、竣工验收等材料,不再提交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对于规划区内水库工程,需经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出具规划认定意见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关于解决水库工程水工建筑物、构筑物竣工材料不全或无竣工验收材料的问题。

水库工程水工建筑物、构筑物竣工验收材料包括项目工程规划书、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报告、竣工安全鉴定和验收报告、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水库除险加固验收鉴定书等相关材料。水库工程管理(使用)单位在申请水库工程水工建筑物、构筑物不动产登记时,对于项目建设工程因报建报批手续不全或报建报批材料遗失或无法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可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或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建筑物、构筑物质量安全鉴定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鉴定,并出具安全鉴定报告和除险加固验收相关鉴定材料,经相关部门认可,可作为建筑物、构筑物符合工程建设和验收要求的替代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对于确实无法提供水库工程水工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竣工验收材料或相关检测鉴定报告的,可先对该宗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

六、其他问题

(二)关于解决相邻权利人不配合界址调查工作的问题。在开展水库工程用地的地籍调查时,若相邻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席指界的,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地籍调查规程》中违约缺席指界相关条款确定权属界线。若指界人在指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参照违约缺席指界规定执行。

(三)关于解决水库水面与水工建筑物、构筑物宗地之间相邻权属界线确定的问题。水库水面与水工建筑物、构筑物宗地之间相邻权属界线以水工建筑物、构筑物平面图(竣工图)中水工建筑物、构筑物基底占地范围确定。无相关材料的,依据房屋及水工建筑物、构筑物基底占地范围进行测绘,确定宗地权属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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