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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检察院:依法整治生态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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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文化交流】258人已围观
简介办案检察官在修河检查整改情况。摄影丨通讯员姚卫东江西新闻客户端讯(全媒体记者朱雪军通讯员沈嘉嘉)修河作为鄱阳湖水系五大河流之一,是长江中下游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和沿岸居民的生产生活取水地,更是修水人民的“母亲“河。该县某公司是一家从事废钨渣酸解综合回收处理的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公司法人张某某明知破碎车间有...
办案检察官在修河检查整改情况。摄影丨通讯员姚卫东
江西新闻客户端讯(全媒体记者朱雪军通讯员沈嘉嘉)修河作为鄱阳湖水系五大河流之一,是长江中下游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和沿岸居民的生产生活取水地,更是修水人民的“母亲“河。
该县某公司是一家从事废钨渣酸解综合回收处理的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公司法人张某某明知破碎车间有生产废水,却通过擅自改变环评设计标准,造成暗道外排雨水沟。而作为生产主管的饶某某在明知公司生产废水,未经处理不得外排的情况下,擅自在压滤车间安装管道,将生产废水直排至雨水沟,且多次安排员工将公司雨水收集池中大量涉重金属废水外排公共水网,导致含化学污染物的生产废水排入修河。
2023年8月,该院在行刑反向衔接平台,接到县生态环境局移送,该公司向修河排放生产废水的违法线索。该院第一时间指派检察官办案组赶往现场调查核实污染情况,指导行政执法人员就违法排污行为进行证据固定。
积极延伸检察监督触角,凝聚行刑衔接多方合力。该院积极发挥生态检察主动性,联合县生态环境局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助推精准行刑衔接,并监督县生态环境局移送线索,该院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依法督促县公安局立案。案件侦查阶段,该院派员提前介入,与侦查机关共同商讨研判涉案线索,并就现有证据取证难点,指导侦查机关完善证据链条。
打击与生态修复并举,衔接协调民刑责任追究。该院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出庭支持且全程见证九江市生态环境局与该公司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63990元,惩罚性损害赔偿31995元。同时,依法严惩该污染环境违法犯罪。
针对某公司非法排放重金属严重超标的生产废水流入修河的违法行为,该院经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一致认为,该排污行为对环境损害不可逆,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从严打击,依法应追究该公司、张某某与饶某某的刑事责任。
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该公司承担罚金人民币10万元,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饶某某数罪并罚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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